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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商应该怎样监管

发布时间:[2016-01-11]分类:热点新闻

【微分销导读】然而由于微商门槛低,行业不够规范,而加强对微商的监管,是2016年的大事,那么微商到底该如何监管?执法部门应该采取什么做法?

  根据最新的相关消息透露,1月9日,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结果通告,在抽检的118家化妆品生产企业中发线5家未履行质量安全责任。据披露,其中微商知名品牌俏十岁和思埠集团子品牌黛莱美均上榜。

  前几日刚召开的中国微商经济高峰论坛在北京召开,美国福布斯杂志总编辑史提夫·福布斯还在会上说道,电子商务在中国极具发展优势,但是这种基于微商的商业模式一定要基于信任才能发展得到持久。鉴于目前全球经济增长放缓,微商作为新的商业模式确实前景良好,但是“诚信”这一词也是微商发展的重中之重。

  这几年来微商经历了三个阶段,朋友圈卖货的”自生长“阶段,成体系微商销售团队的”野蛮生长“阶段,而这期间带出来的问题不可谓不小。例如网上一些网红卖的三无面膜,差点让买家毁容,产品质量存在问题;还有陷入传销纷争的,行业规范存在问题。微商虽然发展势头很猛,从开始的万人质疑到如今的经济增长点,这之间微商终于站稳脚跟,开始思考长足的发展,然而由于微商门槛低,行业不够规范,而加强对微商的监管,是2016年的大事,那么微商到底该如何监管?执法部门应该采取什么做法?

  1.针对不同类型的微商制定不同类型的监管手段

  近几年来,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,电子商务行业出现移动化、模块化、碎片化三大发展方向,并形成相应所谓微商的三类模式据悉,常见的包括手机淘宝、手机天猫、手机京东等以及一些购物独立APP应用,这些属于移动化电商;而模块化就类似于微信小店;至于碎片化是指这类电商呈现出充分碎片化状态,从货品展示、沟通、支付到物流的交易各环节,用户可以充分利用各类工具,根据自身需求,自主选择、自由组合,最终完成整个交易行为。

  对于这三种类型微商,监管的手段也各不一样。

  对于前两种微商模式,提供给他们的网络交易平台应该承担网络交易平台责任。因为在这两种模式中,存在真正意义的“网络交易平台”,而根据新消法的规定,网络交易平台有连带责任。

  对于碎片化的微商模式因为其完成交易的链条复杂,在交易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环节,例如即时通信工具或者第三方支付工具,就将其认定为网络交易平台,要承担责任。

  2.政府部门加强监管力度

  2015年5月,商务部曾公布《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管理办法(试行)征求意见稿》,当时就有微商担心增加创业成本。应该说这样的担心也不是没有道理,所以在管理环节,除了严格也要侧重减负二字,比如说登记注册可以减免手续费,比如说对于初创阶段的微商,加强管理不能以征税、收费为目的。然而对于微商来说,登记手续是必不可少的,但是对于微商这种依托互联网发展的商业模式,仅仅加强已审批为主的事前监管是不够的。

  “监管应采取问题导向型策略,要有针对性而非过度管控,且应以事中事后监督为主,减少以审批准入为主的事前监管,另外还可以考虑引入大数据的现代监管手段和技术,从而更加科学合理地引导行业健康发展。”薛军表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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